(一)学年度综合测评优秀奖:发给荣誉证书、存档,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奖励标准:
A-1级:1000元,评定比例1‰
A-2级:700元,评定比例1%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一等助学金,按2008年标准:
国家奖学金 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
国家一等助学金 3000元
国家二等助学金 2000元
国家三等助学金 1000元
名额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比例执行和额度发放。
(三)学院奖学金:发荣誉证书、存档,奖励标准:
一等:800元,评定比例1%
二等:500元,评定比例3%
三等:300元,评定比例5%
单项奖:100元,评定比例2%
(四)学年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发荣誉证书、存档,奖励标准:
院级:400元,评定比例1%
学部级:300元,评定比例2%
学院各等级奖学金不可兼得,可取其最高奖额。
评奖条件主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一)综合素质测评优秀奖重点评价:
1、学习自主性。考核学习目标与规划;完成作业情况;读书情况;个性化学习;
2、课堂状态。出勤情况;学习状态;
3、“三创”活动与成果。“三创”:创造、创新、创业;
4、学习效果。考核学习成绩绩点;外语成绩;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学习成绩上升指数。
5、人文素质。考核考场表现;自律诚信;互助协作精神。
(二)参加奖学金评定的学生,评定学期内的成绩绩点应在3.0以上。
(三)各单项奖重点评价:
在各奖项指定范围内取得的优异成绩,有突出事例可证。
(四)各奖项按年级、分专业、按比例评定。奖项评定要坚持标准,公平、公正。采取个人申请,师生民主评议推荐和院系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相结合等形式进行。评定结果公示三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参加上款1-4奖项评定的资格:
1、在参评学期内,有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处分者;
2、有考试作弊行为,学习成绩不真实者;(发现一次,二年内不得参评奖学金)
3、未按学院规定时间缴齐学费办理注册者。
4、参评学期内有非因病缓考者(经学院特殊批准的情况除外)。
5、一学期累计有二次不参加学院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活动者。
6、参评学期内旷课1次,(3次迟到或3次早退为一次旷课);因个人事由缺课10课时以上者。
7、不遵守学院宿舍管理制度和治安管理条例,有如下情形之一者:
-所在寝室经卫生检查在一学期内有二次以上不合格;
-参评学期内有累计3次旷寝;
-损坏公物、酗酒、打架斗殴、私接电器等其它违纪行为;
8、不诚信,不遵守社会公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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