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我校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种类分为: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第三条 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二)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重要工作,围绕本单位、本部门的中心工作,坚持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服务,勇于实践,锐意创新,取得显著成绩。
(三)不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拓宽领域,强化功能,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党建工作制度规范,措施扎实,活动正常,积极开展生动活泼的党员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和和谐的人际关系,注意在教学、科研一线的青年骨干教师、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党员在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党组织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与行政领导配合协调,开拓进取,清正廉洁,乐于奉献,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得到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拥护。
(五)先进基层党支部一般应为上一轮目标管理被校党委评定为一类支部的党支部。
第四条 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学习并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脚踏实地地为实现党在现阶段的基本纲领而奋斗。立足岗位,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在学校改革和事业发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事迹突出,并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广大群众。
(三)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出色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敢于坚持原则,同消极腐败现象和不良行为作斗争。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得到群众的尊重和信任。
(五)近两年民主评议党员的格次需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一次为“优秀”格次。
(六)教职工党员近两年参加年度考核的等次需在“良好”以上。
第五条 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
(一)应具备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近两年一直从事党务工作,带头学习和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热爱党务工作,熟悉党务工作业务,勤奋敬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成绩显著。
(三)有坚强的党性,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不计名利,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六条 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评议推荐的办法,经所在分院党组织集体研究后,将初步人选报校党内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初审。院党内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委负责同志任组长,院党委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先进院级党组织的评选,由学院党内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在院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评估结果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方案。
第八条 院党委对院党内评优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建议方案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对拟表彰对象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九条 先进基层党组织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全院基层党组织的 15%;优秀共产党员的名额一般不超过全校党员人数的 1%;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名额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 5%。各分院党组织推荐的比例最多可为表彰比例的 2 倍。
第十条 推荐上报的材料包括:《先进院级党组织申报表》、《先进基层党支部(党总支)登记表》、《优秀共产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务工作者登记表》,以及推荐对象的详细事迹材料。
第十一条 推荐院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