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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政策
山西: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时间:2015-06-23 08:21 来源:未知
根据教育部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的办法。
一、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
二、考试
三、评卷
四、填报志愿
五、招生计划
六、录取
七、信息管理
八、信息公开公示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
1.高考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工作执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晋招考高〔2014〕13号)文件规定。
二、考试
2.我省今年高校招生继续执行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考试方案。
考试实行“3+x”科目设置。“3”指语文、数学(分文、理科)、外语;“x”指
“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其中综合科目满分为300分,其余科目满分均为150分,总分为750分。
外语听力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作为参考。
3.考试科目及时间:
6月7日9∶00—11∶30语文
15∶00—17∶00文科数学或理科数学
6月8日9∶00—11∶30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
15∶00—17∶00外语(听力测试在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
4.全省普通高校艺术类美术、音乐、舞蹈、表演、书法学等专业的专业考试工作,由省招考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以下简称“省统考”);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及戏剧影视文学等专业的专业考试工作由省属高校联合组织实施(以下简称“省联考”);体育类专业考试,由省招考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报考外语专业及对外语口语能力有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在高考成绩公布后,由省招考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5.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6.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规定》(教考试[2004]2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要加强对试题(卷)的运送、发放、回收、保管以及评卷、核分等全过程的管理,所有试题(卷)保密室、分发场所以及答卷保管室、答卷扫描场所和评卷场所均要安装视频监控录像系统,视频监控要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和实时监控录像。试题(卷)保管期间,保密室监控录像要6小时回放一次、试卷分发场所即时回放,杜绝任何责任事故的发生;要完善高考安全保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重点打击利用现代通讯工具等高科技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舞弊等违规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密监控并及时清理通过网络、手机、校园小广告等传播涉嫌试题泄密和作弊信息,加强对互联网不良信息的监控和打击力度,防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非法传播考试相关信息;要加强信息管理,确保高考数据信息安全。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向省招考中心报告,省招考中心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省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7.省、市、县三级招生考试机构签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管理和考风考纪工作责任书》;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与考点、考点与考试工作人员签订《考试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8.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级(含)以下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考点,须报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
9.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认真做好标准化考点建设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完善网上巡查系统。考试必须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进行,并要配置金属探测仪、无线电信号屏蔽等设备,所有工作人员和考生均须接受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入考点(考场)。各考点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由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同志和巡视检查团团长(副团长)共同管理,对举报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招考中心报告。
10.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学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手册》,熟练掌握各工作环节的操作规程,明确任务和职责。
11.继续实行省、市、县招生委员会三级巡视制度,组织派出巡视检查团深入到各考区进行巡视检查,协助当地做好考试工作。对近年来考风考纪薄弱的县(市、区)继续实行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按考点或考场选派监督检查员的办法。巡视检查团正、副团长分别由省、市招委选派。巡视检查团所有成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以身作则,不徇私情,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招考中心报告。
12.考场纪律混乱、舞弊情况严重的县(市、区)和考点,撤销其下年度举办全国统考的资格,并依法依据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3.考生的准考证号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文、理两类,由省招考中心使用计算机随机编排,考场编排情况公布的时间由省招考中心确定,各地不得提前公布和泄露。
14.考生在考试前要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必须遵守《考生守则》。
15.各级公安、武警、监察、保密、工信、工商、宣传、安全、无线电、卫生防疫、交通、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政府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职能,协调配合,联防联控,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担负起综合整治招生考试环境的任务,确保我省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平安顺利进行。
16.考试结束后,各级招生考试机构须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三、评卷
17.高考全部科目试卷实行网上评阅办法。省招生委员会成立评卷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考生答卷评阅工作,省招考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18.答题卡扫描及客观题答卷(omr区答卷)评阅工作由省评卷工作领导组直接组织进行。
主观题答卷评阅工作由承担评卷工作的高校具体组织实施。主观题答卷评阅工作必须执行《山西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评卷工作实施细则》。
19.评卷教师人数由评卷高校拟定,报省招考中心同意后确定。有关高校和中学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和省招考中心相关要求做好评卷教师的选派工作,为顺利完成评卷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20.省评卷工作领导组向承担评卷工作的高校派驻巡视协调组和技术支持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巡视协调、监督检查和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
21.各评卷高校要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和学科评卷组,提前做好评卷准备工作,要按照评卷和保密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评分细则》,合理安排评卷进度,严格把握评卷质量,要建立强有力的质量检查组和复查组,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工作“公平、规范、科学、准确、安全”顺利完成。
评卷工作期间,评卷场所应当做到无死角监控,关键岗位实行“一岗多控”。
22.省招考中心向考生提供成绩复查服务。对提出成绩复查申请的考生,要进行认真复查,复查结果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四、填报志愿
23.考生填报的院校和专业志愿是招生院校录取新生和招生管理部门调配档案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考生的报考愿望能否实现。考生一定要了解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填报志愿办法及注意事项,详细阅读高校的招生章程,全面了解选报院校及专业的基本情况及录取规则,严肃审慎、认真负责地确定报考院校和专业。考生志愿一经填报确认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4.招生部门按考生志愿投档后,考生无正当理由不得申请退档;高校也不得以考生放弃志愿为理由退档。录取后不报到的考生,下年度报名参加高考,成绩将排在同一总分的最后,同时将写实性记入考生档案,并提供给高校。
25.录取批次。我省今年高校招生录取分本科提前批、本科“专项生”批、本科第一批(分a、a1、b类)、本科第二批(分a、b、c类)、专科(高职)提前批和专科(高职)批共6个批次。本科第一批(a、a1、b类)、本科第二批(a、b、c类)、“专项生”批及专科(高职)批次文理科类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其他批次及艺术、体育类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
26.志愿设置。提前艺术、体育本科设置1个第一院校志愿和1个参考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置3个专业志愿和“是否同意专业调剂”志愿;
提前一批本科和提前二批本科批次分别设置1个第一院校志愿和3个参考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同意专业调剂”志愿。
本科“专项生”第一、二批次分别设置5个平行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e,每所院校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同意专业调剂”志愿;
免费医学定向生院校设置1个第一院校志愿和1个参考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同意专业调剂”志愿。
第一批本科(a、a1、b类)批次分别设置5个平行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e,每所院校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同意专业调剂”志愿;
第一批本科特殊类型招生分公示类(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非公示类(定向、民族班、民族预科班)各设置1个院校志愿和6个专业志愿以及“是否同意专业调剂”志愿。
第一批本科(a、b类)艺术本科院校分别设置1个第一院校志愿、1个第二院校志愿和1个第三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置3个专业志愿和“是否同意专业调剂”志愿。
第二批本科a类批次设置8个平行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e、f、g、h,每所院校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同意专业调剂”志愿。
第二批本科(b、c)类批次设置5个平行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e,每所院校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同意专业调剂”志愿。
第二批本科(a、b、c类)艺术、体育类院校分别设置1个第一院校志愿、1个第二院校志愿和1个第三院校志愿,每所院校志愿设置3个专业志愿和“是否同意专业调剂”志愿。
第二批本科特殊类型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定向、民族班、民族预科班)各设置1个院校志愿和6个专业志愿以及“是否同意专业调剂”志愿。
提前专科(高职)批次设置1个第一院校志愿和2个平行参考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同意专业调剂”志愿。
专科(高职)批次设置9个平行院校志愿,排列顺序为a、b、c、d、e、f、g、h、i,每所院校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同意专业调剂”志愿。
专科(高职)批次艺术、体育类院校分别设置1个第一院校志愿、1个第二院校志愿和1个第三院校志愿,每所院校志愿设置3个专业志愿和“是否同意专业调剂”志愿。
27.志愿填报。考生志愿填报实行网上分批次、分时段进行填报的办法。本科提前批、本科“专项生”批、本科第一批(分a、a1、b类)、本科第二批(分a、b类)在文化课考试成绩、成绩分布统计和相关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公布后进行;本科第二批c类、专科(高职)提前批和专科(高职)批实行填报院校志愿不设分数限制,志愿填报结束后,根据考生志愿填报情况和招生计划数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办法进行。征集志愿也实行网上填报的办法。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公布。
28.所有批次均不设服从院校调剂志愿。对于按相关规定投档后完不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实行网上征集志愿。征集志愿最低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执行各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经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时,将根据院校缺额情况报请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后降分征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9.第二批本科(a、b、c类)及专科(高职)院校批次体育类院校志愿和文史、理工类院校志愿同时投档,体育类考生第二批本科(a、b、c类)及专科(高职)院校只能选报体育类院校(专业)志愿或文史、理工类院校志愿,体育类院校(专业)志愿与文史、理工类院校志愿不能同时兼报。其他批次,体育类考生可分别填报体育(文、理)类院校和专业志愿,也可分别兼报文史或理工类院校和专业志愿。
艺术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方可填报艺术类院校和专业志愿。
第一批本科(a、b类)、第二批本科(a、b、c类)及专科(高职)批次艺术类院校志愿与文史、理工类院校志愿同时投档,艺术类考生第一批本科(a、b类)、第二批本科(a、b、c类)及专科(高职)批次只能选报艺术类院校(专业)志愿或文史、理工类院校志愿,艺术类院校(专业)志愿与文史、理工类院校志愿不能同时兼报。其他批次,艺术类考生可填报艺术类院校和专业志愿,也可分别兼报文史、理工类院校和专业志愿。
30.招生章程。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高校的招生章程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悖。
31.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均可报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院校志愿。报考香港城市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按我省填报志愿规定要求进行填报;报考其他香港高校内地招生的考生须按学校要求直接向招生学校报名并填报志愿;报考澳门高校内地招生的考生,可直接登陆澳门高校网站进行志愿填报和确认。
32.考生填报院校和专业志愿,必须严格按照《山西省2015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公布的院校编号、院校名称、专业编号、专业名称,于规定时间在网上准确填报。考生要严格按照网上填报志愿的要求操作,志愿信息填报确认提交后,要重新登录系统回看自己所报志愿情况,检查是否无误,若有错误需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志愿填报确认后,任何人不得改动,否则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招生计划
33.为了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严格计划执行管理,根据教育部要求,高校在本地和跨省招生来源计划将继续实行网上管理办法。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核、汇总、分送、调整、执行及相关管理工作均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同时,要严格实行密钥管理,确保计划编制、调整、执行工作安全、有效进行。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在我省的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征得我省招考中心和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省招考中心从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下载分送至我省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信息数据库和代码字典库,并对其进行查阅、整理和规范,确定录取批次后通过“山西省普通高校网上计划核对系统”反馈给高校,由高校在“山西省普通高校网上计划核对系统”网上对其进行核对、补充、复核并确认上报。我省招考中心统一向社会公布有关计划信息并报教育部备案。未经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省招考中心不予接收和公布,也不予安排招生,严禁高校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招生来源计划一经公布,未经教育部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变更。
六、录取
34.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省招生委员会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年招生计划数和考生考试成绩,分科类、分层次综合考虑,确定各批次、各类别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组织有关高校分批次进行录取工作。
35.我省高校招生实行两种投档模式。
(1)平行志愿投档模式:根据“考生之间,分数优先;考生志愿,遵循顺序”的投档原则,先分科类将考生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按照顺序对考生逐个进行投档;对某考生投档时,遵循该考生填报的多个平行志愿院校依次检索判断,当检索到该考生填报的某个院校有调档缺额时,即将该考生档案投放到该院校。
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和科类:第一批本科(a、a1、b类)(不含特殊类型招生)、第二批本科(a、b、c类)、“专项生”批及专科(高职)批的文史和理工两个科类。
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考生成绩排序规则是:
1)先按考生特征总分从高到低排序(考生特征总分是指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和政策性照顾加分之和);
2)考生总分相同时,再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
单科成绩排序的科目顺序是:
文史类:①语文;②数学;③文科综合
理工类:①数学;②语文;③理科综合
3)上年被录取后未报到考生将排在同分数的最后,考生总分相同时,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
(2)非平行志愿投档模式:提前军队、公安等院校批次,根据“第一志愿志愿优先,平行参考志愿分数优先”
的投档原则,先将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按所报第一志愿分开,然后将填报同一院校志愿的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当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再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投放平行参考志愿。艺术、体育类院校批次,根据“志愿顺序”的投档原则,先投第一志愿,当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再依次投第二志愿、第三志愿。
36.投档程序
(1)实行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本科(a、a1、b类)、第二批本科(a、b、c类)、“专项生”批及专科(高职)院校批投档,按科类分三个步骤进行:
1)模拟投档:通过模拟投档与招生院校通报生源情况商定投档比例,确定调增招生计划,核定院校自主招生投档控制分数。模拟投档比例省外高校不超过1:1.05,省属高校不超过1:1.1。
2)正式投档:模拟投档结束后,按高校确定的投档比例进行一次性正式投档。
3)征集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的院校,进行志愿征集。征集平行志愿投档,不进行模拟投档程序,按照院校缺额计划1:1的比例,直接进行一次性正式投档。
第一批本科院校特殊类型招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投档。
(2)实行非平行志愿的院校投档,实行分批次、按科类分三个步骤进行。
提前军队、公安等院校批次实行①先投第一志愿;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补充投放平行参考志愿;③生源仍不足的院校,征集志愿后,再进行补充投档。
艺术、体育类院校批次实行①先投第一志愿;②当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再依次投第二志愿、第三志愿;③生源仍不足的院校,征集志愿后,再进行补充投档。
37.军队、公安等院校提前录取。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填报军队院校志愿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考生,按招生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体检和政审考生名单。报考军队院校考生的面试、体检和政审工作,由省军队院校招生工作领导组统一组织实施。报考公安等院校志愿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考生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6倍的比例确定名单,由有关部门协同招生院校进行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政审。录取时,在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政审合格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38.提前批录取的艺术类院校(专业)本科录取控制文化分数线为:独立设置的31所艺术院校和经教育部批准参照31所独立设置的清华大学、北京服装学院、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华大学、江南大学、天津工业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浙江传媒学院(仅限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摄影、录音艺术等4个本科专业)、内蒙古大学(仅限音乐表演、表演、音乐学等3个本科专业)、苏州大学(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及浙江理工大学(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等院校,自行划定本校本科专业录取控制文化分数线;其他提前批录取的艺术院校须达到山西省划定的艺术类第二批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高校按《招生章程》中公示的录取原则和办法择优录取。
39.普通高校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
40.香港、澳门特区高校内地招生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特区有关高等学校在内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的通知》(教学厅〔2011〕4号)的规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列入提前批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统一录取;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等10所院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本校对考生的面试成绩提前单招录取;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澳门城市学院等6所高校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本校相关要求进行录取。
41.免费医学定向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单列志愿,单独划线,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生源不足时,未完成的计划可在院校所在同批次征集志愿时重新公布剩余计划,并按征集的考生志愿及录取要求,择优录取,直至完成计划。学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有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
42.免费师范生录取安排在提前一批,录取时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免费师范生入学前须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免费师范生的诚信档案。
43.“专项生”招生,即面向中央确定的我省21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和15个国家级贫困县以及22个省级贫困县(17个省定贫困县、5个插花贫困县)的定向招生。
国家专项计划:报考国家专项计划的考生要具有我省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36个县)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我省当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
高校专项计划:申请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我省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58个县(区))的农村,考生本人须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我省当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且勤奋好学、成绩优良。
地方专项计划:报考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我省地方专项计划实施区域(22个县(区))的农村,考生本人须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我省当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国家及地方专项计划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批次内生源不足时,不得擅自将未完成的计划调整为普通计划录取,应通过多次公开征集志愿方式录取。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应适当降分录取,确保完成招生任务。按专项生计划录取的新生可自行决定入学时是否迁转户口,在校学习期间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调整专业。
高校专项计划考核录取工作管理参照自主招生办法执行,录取工作实行单独填报志愿、单独投档录取,原则上与自主招生同时进行。入选考生高考成绩总分录取要求,原则上不低于有关高校所在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计划,规范工作程序和流程,严格审查考生资格,严防资格造假和违规录取。有关高校不得录取不符合实施区域和学籍、户籍等要求的考生。有关县区和中学要及时公示户籍、学籍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学籍所在学校、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等信息)。有关高校要及时公示高校专项计划的参加学校考核考生名单、考生考核成绩、合格标准、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贫困县考生的“专项生”资格由各县教育局会同公安部门审核,并报市招生委员会,统一汇总后报省招考中心,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方能填报“专项生”志愿。
44.少数民族预科班、少数民族班招生一律从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中录取。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控制在该校在我省统招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少数民族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控制在该校在我省统招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民族班录取分数线控制在该校在我省统招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定向为西藏培养人才的录取分数线与民族班录取分数线相同。
45.普通本科院校分二批录取。第一批分a类、a1类和b类院校:a类是全国重点院校和教育部确定的实施“211工程”、“985工程”的院校以及原国家教委指定参加第一批录取的院校;a1类是第一批a类院校中部分中外合作办学的院校;b类是多年来在我省招生生源较好的一般院校。第二批分为a类、b类和c类三类院校:a类院校为一般本科院校;b类院校为本科院校分校或近几年国家教育部批准从专科升为本科的院校;c类院校为独立学院、民办院校。高校所列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录取随本校的录取批次进行。
46.体育类院校(专业)文化和专业考试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单独划定。录取时,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考生中,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若招生院校在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文化或专业成绩等有特殊要求的,按院校《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一批本科(a、b类)院校的体育类计划列入提前本科批次录取。
47.艺术类院校(专业)文化考试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单独划定。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艺术类文化考试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分别按各批次的文史类或理工类最低控制线的65%划定。
艺术类专业投档比例及要求:使用省级统考美术、音乐、舞蹈、表演、书法学类专业成绩以及省联考的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及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成绩为录取依据的专业,按艺术文理综合投档,投档比例为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使用高校校考成绩为录取依据的专业,按艺术文理综合投档,不设定投档比例。
艺术类院校(专业)录取专业成绩的使用办法:省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我省所有高校、外省独立学院、民办高校(部分独立学院、民办高校除外)及专科(高职)院校使用省级统考成绩;外省其他本科院校,既可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也可使用在省级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由学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使用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及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等专业我省高校使用省联考成绩,省外院校是否使用我省联考成绩,由招生院校确定。省内艺术类院校(专业)录取时,分类划定专业录取最低控制线。
高校艺术类专业录取考生须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艺术类院校(专业)录取时(使用校考成绩的除外),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线的考生中,省招考中心依据高校要求按文化考试成绩或专业考试成绩投档,高校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职(专科)的艺术类专业按省级统考(联考)专业成绩投档,高校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的确定,须严格按照教育部专业设置的有关要求执行,未经教育部批准的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考生。
48.外语院校(专业)或有关要求外语口试的院校(专业)录取时,以笔试成绩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外语听力考试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作为录取参考。
49.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批次的定向就业招生,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考生自愿填报了有关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50.加分照顾条件
(1)少数民族考生、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考生和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均以全省统一的电子档案形式提供给高校,普通高校在招生录取时,对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评价优秀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
、“田径(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110米栏、100米栏、跳高、跳远、三级跳远)、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套路)、游泳、羽毛球等8个项目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称号”,经体育部门资格审查并参加省招考中心组织的统一测试,成绩合格的应届毕业生;②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③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④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中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毕业生,投档时可加5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确定。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谋就业退役士兵考生,投档时可加10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确定。
(4)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投档时可加20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确定。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进行加分,不作累计,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凡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省招考中心在山西招生考试网上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照顾加分。
在录取投档时,各类加分考生都占规定的投档比例,以考生的实际文化考试成绩加上照顾的分数为投档分数进行投档,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51.对实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和招收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农村贫困地区学生以及个别特殊院校或专业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52.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招考中心将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后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相关高校。
53.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我省招考中心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54.高校成立由校(院)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专业由高校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信访接待和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55.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批次的高校调阅合格生源考生档案,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达到或超过院校计划招生数的120%,一般不投放非第一志愿档案。高校要正确处理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拒录非第一志愿考生。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批次的高校,省招考中心将根据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招生微调计划数和调档比例要求后,省招考中心开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各高校实际招生计划数和录取分数线。
56.高校录取新生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我省将及时与之联系沟通,招生高校要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我省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其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由此造成的遗留问题完全由高校负责解决。
57.高校在录取新生时,要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校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8.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59.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我省招考中心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招考中心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山西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
60.高校根据经我省招考中心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加省招考中心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61.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通讯地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结论或评语等)、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高校录取结束后通过网上录取系统下载录取新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体检信息及成绩志愿信息等)作为考生纸介质档案内容,我省不再组建考生纸介质档案。被录取考生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负责组建,根据录取学校要求,由考生领取档案并直接交被录取高校。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必须与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考生体格体检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以及各类照顾考生审核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相一致,以上材料及考生诚信报名考试承诺书由县级招办保存。
62.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考生本人可通过省招考中心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63.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山西招生考试网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我省于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高校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高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规定,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64.由于网络传输等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我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65.录取场所设立信访接待室、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安排专门人员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违纪问题,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七、信息管理
66.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要求,高度重视信息管理与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务实做到程序要到位、步骤不简化,实现信息采集工作的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详细比对核验,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定期进行信息安全检查,积极防范和依法打击不法分子恶意攻击招生网络系统及数据库,并针对每个工作阶段和环节的特点分别制订应急事件处理工作预案。要按照工作权限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追究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或拷贝相关信息。对违反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泄露信息或篡改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并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清除出招生考试队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信息公开公示
67.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中学等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68.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负责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资格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合格考生名单等。
我省招考中心负责公布我省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和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我省享受政策照顾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
各县级招办和中学分别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政策照顾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合格考生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合格考生名单。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
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我省招考中心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9.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70.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招考中心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招考中心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招考中心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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