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时间:2013-11-22 12:29来源:党政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个人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深化党务、校务公开,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纳入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各部门具体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和群团组织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及时准确。
第五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学校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对拟公开的信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未经批准的不得公开。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发现不利于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第七条  成立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设监督检查办公室,挂靠人事监察处。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信息公开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审议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其它重大问题;
(三)指导各部门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四)检查各部门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能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各部门的信息公开;
(八)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办公室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学校监察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师生代表组成。其职能范围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检查、督促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部门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各学院、各部门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人)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具体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信息依其性质划分为三类: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学校各部门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性质、公开的范围和途径。
第十三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师资队伍总体情况等;
(八)教育收费情况包括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
(九)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等制度、节假日校园安全工作情况;
(十)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等;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校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程序
 
第十六条  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告栏、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学校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发放到各部门提供查阅。相关单位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七条  学校在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建立信息公开网站,设置信息公开意见箱。各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人,负责及时更新信息,办理信息公开的事项。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和《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并且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各部门应当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根据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及时主动公开信息。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制作信息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范围。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仅在校内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保密性负责,对可能涉密的信息应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按照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各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制作完成后及时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则当场予以答复;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八)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信息的用途,并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此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学校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学校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收到举报后,监督检查办公室应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相关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对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三)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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